一人公司的股东,如何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查档案时看到“股东只有一个”,经验丰富的执行律师眼睛会亮。因为在一人公司身上,法律给债权人开了一扇别的公司没有的门:举证责任是倒着放的。

一、规则依据:股东自证清白,否则连带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比普通公司“债权人证明混同”的举证格局,一人公司是反过来的:股东要自己拿出证据,证明“公司的钱和我的钱分得清清楚楚”;拿不出来,就对公司债务连带担责。

《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进一步把这条规则接进了执行程序:符合上述情形的一人公司股东,可以直接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不必另行起诉。这意味着——程序快、门槛相对低、责任还是全量的连带责任,三条优势叠在一起。

二、股东怎么“自证”?实务中他们拿什么出来

股东要想摘出去,通常要提交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证据,证明公司账目独立、规范。但实务审查远比“交一份审计报告”严格:

  • 报告是不是每个年度都有?只交某一年的一份,过不了关;
  • 审计对象是不是这家公司本身?拿关联公司的账来凑数不行;
  • 账户资金往来里有没有公司收付款直接进出股东个人账户的痕迹?大量一人公司就是这个死法——货款进了老板微信、房租老板代付、公司账户形同虚设。

换句话说,绝大多数一人公司小股东并不做规范审计,这扇门对他们天然是关着的。这就是为什么一人公司是终本案件中最值得优先排查的目标。

三、程序走法与证据清单

  • 第一步:锁定“一人”身份——工商档案确认执行某一时点公司股东仅为一人(含夫妻二人持股但实为一方操控的争议情形,后者需另行论证);
  • 第二步:申请追加——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申请书,随附公司登记档案;
  • 第三步:等股东“自证”——举证责任在股东。他交审计报告,我们审报告的连续性、真实性、与公司账户流水的一致性;他拿不出来,追加成立。

注意一个实务细节:追加审查围绕“财产是否混同”展开,股东个人的房产、存款不因追加而当然全部可执行——执行范围以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为限,但连带责任本身已足以覆盖公司债务。

问:公司现在是两人股东,但欠债时是一个人,能追吗?
关键看债务形成时的股权结构。债务形成时为一人公司的,按当时结构主张;中途把亲属加进来的动作本身,还可能构成“形式上多人、实质一人”的争议点,需要结合实际控制情况个案论证。
问:追加成了一人公司股东,他还是没钱怎么办?
追加之债指向的是股东个人——个人财产(房产、存款、车辆、公积金等)全部纳入执行视野,和公司那个空壳完全是两个世界。自然人股东“没钱”的伪装,远比公司难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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